孩子的法定出生日怎么确定,有何意义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由此可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的标准首先为出生证明,其次为户籍登记等。通常情况下,人们不太重视出生日期到底是哪一天,但是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却是差一天也不行。比如《民法典》中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结婚年龄的规定、《选举法》中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年龄界限等,都是以周岁来计算的,而且具体到出生日期,这时确定的出生日期就显得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上出生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
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必须有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自然人在其出生和死亡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自然人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一般都会在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上标注清楚,因而应以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作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的时间。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应当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对自然人的户籍进行的登记,登记后发给自然人户口簿,这是户籍登记的证明文件。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是指身份证,军人没有身份证而使用军官证、军人证,这些都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和有效的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准确的出生时间。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也能够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时间。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以及户籍登记和有效身份登记中记载的时间,与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的真实时间有出入时,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到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的程度的,则应以这些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作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的真实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没有视同工龄出生日期怎认定
亲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民事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职工出生年月日期的认定方法如下:1、核实身份信息,应该对职工的身份信息继续确认,有的人可能存在阴阳历的差别;2、查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是核实和认定职工年龄的最好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档案;3、查看入团时间,一般情况下,我们在档案中最早记载年龄的是入团时间,小学阶段一般没有记载;4、核实最早生日,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就应该比较准确的,后来有些人为了当兵或者目的可能更改过年龄;5、寻找户籍底卡,可以以公安机关当初的户档案中出生日期不一致如何认定处理
目前,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进程中,审核干部档案时,经常会发现个别档案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有个别材料出生日期不一致或涂改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通过审核发现并解决好这些问题,确保档案材料完整 、齐全、真实 ,是档案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已成为干部档案工作的当务之急。这里着重探讨档案中“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处理方法。一、从档案审核实践经常会出现“出生日期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虚实岁换算误差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这种情况是由于早期个别干部的年龄以虚岁记年龄造成的,多发生在建国前出生的干部的年龄记载中。
2. 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同第一种情况类似 ,也是由日期的记载习惯不一致造成的 ,这部分存在。
3. 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在办理干部任免 、调动过程中对有关材料的填写不正确造成的。
4. 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 、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需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
二、对“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认定把握的原则
更改出生日期是按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 (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0]24号)等规定办理。在审核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缺少调查报告和原始依据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否则不予承认;
2.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档案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的出生日期;
3. 早期的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明确注明是按农历(阴历、古历填写的,在以后的档案材料中又换算成公历(阳历)填写的,也应有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材料;
4. 个人填写的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 ,但组织上认定掌握的出生日期前后一致 ,没有变动,不视为更改出生日期;
5.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 ,如果改来改去,既不严肃,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鉴于前一时期一些因年代久远、 难查难定的更改出生日期问题大多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
6. 若干部档案中 ,极个别材料(非早期档案材料)填写的出生日期出入较大 ,按笔误处理,确认时不予考虑;
7. 在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 、《自传》、《学生登记表》、《如团( 入党)志愿书》等中 , 如果档案中填写一致的,或仅相差几天 ,并与其身份证号基本一致.则可以确认一个客观的出生日期;如果不一致,将有出入的材料记录下来 ,填《档案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明细表》和《档案出生日期填写不一致统计表》,由组织职能部门作专题研究;
三、对“出生日期不一 致”解决的主要方法
凡是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直接填写《干部“三龄一历”确认表予以确 认。若干部档案中出现两个出生日期 ,经查证,这两个日期互为阴阳历,按阳历日期予以确认。对那些“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更改出生日期的干部档案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即更改出生日期要求档案中必须具有个人申请、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形成具有个人申请、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四、结束语 以上情况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要求档案工作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干部档案材料 内容和有关信息逐页逐项地审核,针对审核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登记 ,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对档案中缺少的主要材料要逐一登记,并补充收集归挡。对档案中涉及的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确保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原则
现阶段干部管理上对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主要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原则,二是不重复得利原则
1.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的总体要求为: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2.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最先最早,全面取证,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年龄的依据。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出生日期重新认定原则
1、对领导干部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2、当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一致时,领导干部的身份证可以作为认定出生时间的依据;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现在80后90后的干部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就是指少数干部档案里的出生年月和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不一致,需组织部门认定。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