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法人亲笔签名!但实际投标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也加盖了公章)有效吗?
招标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法人亲笔签名,但实际投标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并加盖了公章,则委托书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需要法人出席的场合,可能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出席而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只看授权委托书是不能判定签名章是否有效的,应当查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中,对签字盖章要求的内容,如果明确“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的话,则作为无效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此类说明,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论依据不充分。通常来讲,授权委托书必须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只有名章是不可以的。因此,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印章即生效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是可以否决其投标的。从理论上讲,加盖私人盖印章也是有效的。但个人私章不同于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是有备案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可以核对、鉴定。如果是公司没有盖公章,那么此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盖公司公章了,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投标文件只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没有单位盖章怎么处理
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盖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是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加盖公章的内容页(通常是投标函)上加盖公章。此处的“盖章”,应当理解为加盖单位的公章。所谓的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我国有健全的公章管理体系,私刻、伪造、变造公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合同、财务、税务、发票、投标等业务专用章,经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后,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与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并不是要求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要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而是通常指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这是因为,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投标函中一般包括投标人接受招标投标规则以及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重要事项的承诺条款,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视为投标人接受这些承诺条款,投标函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将缺乏评标的基础,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当然,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内容页(通常为投标函)上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姓名印章。此处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文件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范围,与加盖公章的范围相同,通常是指在投标函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的签字,通常是亲笔签字,但是单位负责人有姓名印章的,加盖姓名印章与亲笔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条款适用
通常情况下,投标文件上同时缺少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才符合否决投标的条件,两者具备其一的,不能否决投标文件。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加盖了公章但是没有负责人的签字,或者负责人已经签字但没有同时加盖公章的,不能作废标处理。当然,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严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一将否决投标文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文件正本无错,但有2本副本封面代理人忘记签名,这样是废标吗?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时候,以正本为准。正本签字盖章完整,仅仅是副本代理人忘记签名,是不会废标的。可以在纸质投标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吗?
可以的,但你还需要盖公司鲜章,最起码需要在封面及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加盖甲方盖了公章还需要签名吗
甲方盖了公章不需要签名。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法律并未规定合同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才生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的,那么只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的,该合同尚未生效。这种情况合同上只有法人签字没有公章则合同没有效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 工资 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 试用期 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 解除劳动关系 ;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 劳动合同终止 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 社会保险 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 工伤 、 职业病 ,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 保证金 、 抵押 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 童工 、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 结婚 、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 加班 不支付 加班工资 ,支付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等。
综上所述,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