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资金能用于项目监理 设计等费用吗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司局、单位对项目实施给予指导。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体彩公益金是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体育彩票自1994年全国统一发行以来,已筹集公益金超过3700亿元,为社会公益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相比于大家聚在一起谈论今天哪里又出几注大奖,一些与体彩公益有关的新闻更加引人注目。比如,2016年,315.60亿元彩票公益金被拨入全国社保基金,比如“新长城”“快乐操场”再一次出发助力教育,比如养老机构又有公益金帮扶......不知不觉,体彩已经跟你我的生活密切相关。
公益金成为社保基金重要来源
2016年被划拨的315.60亿元彩票公益金占当年财政性拨入全国社保基金资金和股份的45.04%。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彩票公益金的组成部分,其使用范畴很好地诠释了体彩“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行宗旨。无论你是否购买过体育彩票,体育彩票都已经与您的生活有密切交集。
截至2016年末,全国社保基金财政性拨入的29.24%来源于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已经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体彩公益越来越深入民众生活
作为中央彩票公益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
查阅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项目目录,发现体彩公益金早已深入民众体育生活各个领域。总体来说,体彩公益金使用项目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修建体育场地设施及投放体育健身器材。其中包括雪炭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补助地方改善体育设施项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慰问和资助“老少边”地区青少年儿童健身器材等十余项内容。
第二类,助力全民健身活动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包括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运动会、青少年校园足球、青少年夏令营、青少年训练营、百万少年上冰雪活动、科学健身校园行、“未来之星”阳光体育大会等近十项内容。
第三类,参与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体校培训工作、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群众体育基层组织建设都有体彩公益金的资助。
第四类,为竞技体育竞赛及训练提供保障。运动员训练场馆设施建设、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运动队保障、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交流培训等工作也离不开体彩公益金的支持。
公益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体育彩票自1994年全国统一发行以来,始终坚持国家公益彩票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履行国家赋予的光荣使命,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筹集目的更加多样化, 推动了国家体育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公益事业的需要,体育彩票不再是部门彩票,而是成为国家公益彩票,其筹集的公益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除了用于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体育彩票公益金还广泛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事业、教育助学、医疗卫生、残疾人救助、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基层文化建设、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公益彩票。
如今,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被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体育彩票作为“公益事业助推器”和“体育事业生命线”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在筹集公益金的过程中,中国体育彩票“公益体彩,乐善人生”的口号和“责任、诚信、团结、创新”的体彩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传达的公益、快乐和健康的理念也受到群众的认可。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可用于支付工程管理费吗,比如监理费,代理费等?

建议资金拨款时要求的用途。一般来讲,如果是专项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是可以与自有资金一并为项目建设使用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彩票公益金的具体分类

(一)中央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彩票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收入按层级分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彩票公益金,从2005年起,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调整为:
1.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
2.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
3.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其他彩票公益金收入
按彩票类型划分,彩票公益金收入分为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其他彩票公益金收入。
1.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入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凭证,该凭证必须冠以“中国福利彩票”字样,标明票面价格,印有发行单位和印制厂家名称。福利彩票不还本金、不挂失、不能流通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1)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2)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3)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央级留成比例为彩票销售总额的5%;省、地两级的留成比例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总额的5%;县级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总额的20%。民政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在我国,福利彩票销售不断刷新纪录,近十年来,彩票销售收入超过1万亿元。根据规定,除去成本和奖金,福彩收入应当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而其中,“扶老”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第一宗旨。截至2014年,民政系统用于老年福利类项目的福彩公益金达到474.57亿元,各级财政在养老事业方面的支出也不少。
2014年11月至12月,审计署对18个省的省级财政、民政、体育行政部门及4965个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金额169亿元,大致占四分之一左右。问题所涉及的公益性项目大概854个,占抽查的公益项目的17%。审计署提出建议要依法整改,追究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公共资金的使用,不能像泼出去的水,公益项目也不能光靠善意和热情,必须依靠专业负责的组织,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接受严格细致的监督,才能保证以办好事为目的的公益项目,能以“善”始,更能以“善”终。
2.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
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来源及构成:(1)从事体育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2)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3)体育彩票公益金利息收入;(4)即开型彩票的弃奖收入。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比例提取公益金,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或随意调整范围和比例。要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公益金收支计划和本年度公益金收支决算报表,报表将作为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体育彩票公益金申报项目的依据。

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程序

(一)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省级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条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规模,列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第十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现行办法分别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预算以及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
(二)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申报具体使用项目,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下达。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财政部应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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