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水库钓鱼,水库工作人员应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如何管理?
为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水库大坝的相关要求规定:
1、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2、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能够实施钓鱼执法的主要是哪一类人群?
能够实施钓鱼执法的主要是执法人员。 包括警察,交警,城管等等。 钓鱼执法是违法的 ,这说明城市套路深。竞技钓鱼的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比赛场地
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比赛项目
第七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第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二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在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六章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
第九章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
第十章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十一章申诉
第三十七条在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三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判定裁判员判决错误,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1、硬件要求:
①比赛用池最低标准:
A.水泥钓池4个其长不小于100米,宽为不小于30米,水深为1.5-2米;
B.抛杆钓池1个其长不小于250米,宽不小于100米,水深不低于2米;
C.池间通道宽度不小于5米。
D.比赛用池及周沿5米的上方无障碍物,另抛杆池与手杆池距离不能太远。(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比赛项目)
②附属设施:
A.新闻发布会及现场开、闭幕式设施(背板、舞台、灯光、音响);
B.竞赛组委会办公室(须满足裁判、记分、广播、发令、电子称重等工作需求);
C.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2辆救护车及其它相关设施;
D.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间(≥4个)及相对数量的垃圾桶;
E.比赛组委会工作人员、参赛运动员、裁判员新闻记者的住宿和餐饮以及必要的食品卫生防疫设施,并且住宿的相关设施应包括internet的接入;
F.住宿点相对集中,配以二个公布栏,其距离赛场应在30分钟车程之内;
G.能容纳100人左右的会议室;
H.比赛用交通运输车辆并且其驾驶员要有丰富的经验。(包括运动员、裁判员、组委会、新闻单位用车)。
I.相对数量的计量器与大盆。
J.相对数量的对讲机。
钓鱼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钓鱼证可以通过政府渔业部的网站直接办理。关于钓鱼有以下三条规定限制:
1、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任何动机的钓鱼行为;
2、有些地区部分水库根据地方祥光政策规定不允许钓鱼;
3、私人拥有的渔业养殖区根据私人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钓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国有水库禁止钓鱼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水库里的鱼对改善水质、稳定生态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私自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而且晚上岸边缺少路灯等安全措施,加上地面不平,很容易发生危险。国家水库本来就是禁止钓鱼和捕捞。因为是国家财产,而且防止污染水源。一经发现,没收渔具算是轻的,严重的还要罚款。 要回渔杆只有找到执法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