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花卉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入会条件: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 .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 .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 .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 .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行政人员;
3 .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 .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中国花卉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略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1.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领导;
(3)从事花卉及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3.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在花卉界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由有关部门提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8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
第三十二条视工作需要,本团体可成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花卉协会管理规定
导语:任何协会都要遵守一定规章制度,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花卉协会的管理章程,欢迎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二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四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五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四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兼任分会会长;
二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资助;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会员的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摄影家协会2015年参赛通知
2015“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征稿启事获奖者将邀请参加“中国艺术摄影家2015创作颁奖年会”
将编辑出版《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获奖作品集》画册
由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品牌摄影大赛“全国艺术摄影大赛”已成功举办十六届、并成功举办九届创作颁奖年会,出版《获奖作品集》、纪念封、明信片等。为了更好地体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摄影家提供展示摄影才华和成功的平台,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决定举办“2015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同时编辑出版《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获奖作品集》大型摄影画册;举办创作颁奖年会。诚挚邀请国内外摄影团体、摄影家、摄影爱好者选送佳作参赛。
一、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
协办单位:中国摄影网(
http://www.cnphotos.net
)
观者中国摄影网(
http://www.gzzgw.com
)
《摄影导报》
二、 征稿要求及细则
1、征稿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以作品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2、国内外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均可投稿参赛。参赛作品风格不限,黑白彩色照片均可;来稿只收纸质照片;作品规格为10英寸(长边25.4厘米)。每人投稿数量限每个类别5幅以内;组照算一幅,每组限4--6幅,(请按排列顺序在作品背面用透明胶带粘连。组照作品的标题、文字说明按顺序统一打印在相同规格的纸张上,并置于组照作品首页。)参赛作品一律不得装裱。作者姓名不得标注在作品正面。
3、不接收在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历届摄影大赛和参与举办的摄影大赛中获奖入选作品;
4、每幅参赛作品背面须粘贴参赛表(参赛表格附后),无参赛表或不按要求填写参赛表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作品类别请作者自己确定并填写,主办单位和评委会不给予任何更改。
5、所有获奖作品在报刊、杂志、CD、画册使用不另付稿酬;
6、本届大赛不收参赛费、不退稿;大赛结束后出版《2015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获奖作品集》,不收取任何入编费用,获奖者自愿优惠订购;由国家邮政局发行获奖作品明信片等;
7、获奖者可优先申请加入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
8、作品获奖后手机短信通知或邮箱通知:在中国摄影网、观者中国摄影网、《摄影导报》等公布,获奖者按要求、时间及时提供电子文档,用于影像鉴定和编辑出版《2015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获奖作品集》画册,逾期不能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
9、评委作品、主办、协办单位员工的作品不得参加评选;
10、凡选送作品投稿参赛者均视为同意本启事之所有规定,凡不符合大赛要求作品,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参赛作品之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由作者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
三、 类别及奖项设置
本届摄影大赛拟设获奖作品约485幅左右。
●综合类:共设特等奖5幅;
●艺术摄影类:共设奖110幅:其中金奖7幅;银奖15幅;铜奖28幅;优秀奖60幅;
●纪实摄影类:共设奖110幅:其中金奖7幅;银奖15幅;铜奖28幅;优秀奖60幅;
●风光摄影类:共设奖110幅:其中金奖7幅;银奖15幅;铜奖28幅;优秀奖60幅;
●人像摄影类:共设奖50幅:其中金奖4幅;银奖8幅;铜奖10幅;优秀奖28幅;
●工业建筑摄影类:共设奖50幅:其中金奖4幅;银奖8幅;铜奖10幅;优秀奖28幅;
●花卉动物摄影类:共设奖50幅:其中金奖4幅;银奖8幅;铜奖10幅;优秀奖28幅;
●所有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赠送会刊《摄影导报》一年;
●组织工作奖:对支持本届摄影大赛、颁奖创作年会成功举办,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对在摄影大赛中组织20名以上摄影家参赛并征集摄影作品100幅以上,且获奖成绩突出,并积极组织获奖摄影家参加颁奖创作年的摄影团体和个人,授予“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优秀组织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
●所有获奖作者将邀请参加“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2015创作颁奖年会”。凡参加“2015颁奖创作年会”的获奖者,除颁发获奖证书外将免费颁发奖杯;(未能参加颁奖年会的获奖者,组委会将在活动结束后将获奖证书免费挂号邮寄给获奖者。)
●获奖者以最高获奖档次为准,不重复获奖;组委会将根据来搞情况,对获奖数量适当调整。主办方对本届摄影大赛征稿启事具有最终解释权。
●作品类别解释
1、综合摄影类特等奖:在所有参赛作品类别中选出。
2、艺术摄影类:经过艺术构思和技巧进行艺术创作,突出表达生活中的特定瞬间、主观情感、审美意趣,艺术元素多,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与审美价值的摄影作品。包括电脑创意或传统暗房创意作品。
3、纪实摄影类:以纪实摄影手法,关注社会自然生活等题材的新闻和纪实作品。要求真实记录,不得修改原始影像,谢绝合成作品参赛。每幅(组)作品除标题外,根据情况可附简要文字说明。
4、风光摄影类:以自然生态、旅游、人文景观为题材,以表现大自然神奇与美丽为主的各类摄影作品。
5、人像摄影类:以社会生活、民俗风情中的人物及影楼人像为题材,以表现人的形体、表情、气质和外貌,兼具审美性的人像摄影作品。
6、工业建筑摄影类:以工业生产场景及古今建筑风格为题材的摄影作品。
7、花卉动物摄影类:以花卉、动物、静物、微距、小品等为创作题材的摄影作品。
四、评奖
征稿结束后所有征集的参赛作品将全部集中到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组委会,由协会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作品评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厚名家,不薄新人。并邀请摄影团体、作者代表现场观评;评选日期:2015年6月中下旬。
五、颁奖安排
拟于2015年8月或9月,邀请获奖作者参加一年一度的“中国艺术摄影家2015创作年会暨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颁奖盛典”,邀请获奖摄影家参加颁奖、高峰论坛、摄影创作采风、摄影交流等活动。(2007年--2014年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已经连续在河南洛阳、河南开封、江苏华西、江苏苏州、陕西延安、浙江洞头、河南辉县、内蒙古赤峰、湖南花垣成功举办“中国艺术摄影家创作年会及摄影大赛颁奖盛典活动”)
颁奖地点:待定
六、投稿地址 (选任一地址邮寄都一样!!)
●中国洛阳市汝阳人民路37号中国艺术摄影家协会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组委会 刘然收,邮编:471200 电话0379--68289828
●中国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238号中国摄影网陈小军收,邮编:321000 电话:0579--83252099
投稿至中国摄影网的作者请在投稿快件寄出当天编辑“参赛作者姓名+快递公司名称+快递单号”发送短信至18957928099,我们会在收到稿件后通知参赛作者。
如有问题咨询可以关注中国摄影网微信公众平台后提问。
第17届全国艺术摄影大赛组委会
二0一五年元月
东莞市花卉协会协会章程
东莞市花卉协会(英文缩写:DGFA)是一个在东莞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花卉生产管理、科研人员及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为花卉工作者提供支持,并在市科协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团结会员,坚持科学方针,研究花卉生产问题,推广先进技术,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建议、会员权益维护、科技培训以及与其他学术团体的交流。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并履行相应义务,包括遵守章程、参加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等。协会的组织结构采用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执行日常工作。
协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经费来源多样,主要用于协会的业务发展。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核准。
当协会终止时,必须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财产,用于支持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