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鉴定标准
一、司法鉴定护理期限标准是怎样的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二)总则 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0级,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请问怎么算?
伤残赔偿金=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或城镇居民收入标准X20年X10%伤残赔偿比例。误工费=出险日至评残前一日合计天数X原收入月工资/30,护理费=60天X普通护理人员工资标准,营养费酌情,住院伙食补贴=住院天数X50元。除以上赔偿项目外,还主张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超过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后,按责任比例七三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0级,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请问怎么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摘要】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0级,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请问怎么算?【提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回答】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回答】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回答】 你好 【提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护理天数应该以住院天数加医嘱为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