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上限为国家集采同品种的平均中选价,不同规格的价格怎么统一

采购询价的标准流程

完整的询价采购过程一般应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1、询价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1进行采购项目分析。集中采购机构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后,要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科学的采购方案和完整的采购项目清单做好准备。

1.2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对经分析、论证后的采购方案,集中采购机构要会同采购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有必要时,要组织有关方面对采购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制定最终的采购方案,确定最后的采购项目清单,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1.3编写询价书。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对项目的分析、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编制询价书。 完整的询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包括采购项目简介和内容、报价单位资格要求、报价单位获取询价书的办法及时间、询价书售价(如果有的话)、报价时间要求、报价地点、报价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采购项目要求:包括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和要求、采购项目清单和相关技术要求、报价单位的资质条件、合同的特殊条款等。 3)报价单位须知:包括询价书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具体要求、对报价单位的要求、报价书的格式及内容、报价方式和时间要求、对报价书评价的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办法及原则、授予合同的办法等。 4)合同格式: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报价文件格式:主要包括报价书(或报价函)、报价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报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服务承诺以及相关内容等。

1.4询价书的确认。询价书编制完成后,须送采购单位审核确认,经采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正式印制。

1.5邀请供应商。按照询价书确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邀请方式,邀请相关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邀请供应商可采取公开方式和有限邀请方式。 1)公开邀请方式,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披露采购信息,刊登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广泛邀请有兴趣参与的供应商前来报价的一种方式。 2)有限邀请方式,是指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方式公开选择三家以上相关供应商,以送发书面邀请函的办法邀请其前来报价的一种方式。

1.6进行资格预审。对有兴趣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主要是对其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等。如采取有限邀请方式,可不需进行资格预审。

1.7发出询价书。对经过资格审查、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书。

1.8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主要负责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按照询价书的规定进行独立评价。询价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三方面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1.9制作评价办法和文件。评价办法和文件是供询价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成交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确定成交原则等。

2、询价及评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2.1公开报价。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一般不应接受传真或电话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集中采购机构应指定专人(二人以上)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报价文件,并妥善保管,对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应拒绝接收。
集中采购机构在报价时间截止后,要举行公开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公开报价仪式应邀请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监督方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询价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般也应参加公开报价仪式。

2.2询价小组审阅报价文件。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审阅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主要审查各报价文件的完整性、对采购方案的完全响应性,报价单位资格及资质的符合性等,以判定报价文件的有效性等。
审阅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份报价文件。

2.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询价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主要是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及事先制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报价单位提交的报价。在审阅报价文件及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个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2.4询价小组推荐预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推选预成交供应商名单。在一般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是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2.5询价小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询价小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公告(报价邀请函)发出的日期、方式,响应询价及获取询价书的供应商名单,报价及评价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报价记录,评价方法和标准,报价资格性、符合性审阅情况及报价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说明,评价记录,综合评价情况,询价小组的确定预成交的建议等。

2.6确定成交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报告及其推选的预成交单位名单,依照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事先制定的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2.7签发询价结果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询价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并将评价结果通知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询价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还要同时抄送采购单位,并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成交结果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8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应在询价书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供需双方(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下同)进行技术和商务交流,协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协商及签订,应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下进行,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采购合同的协商和签订应严格依照询价书、供方报价书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不得违背询价结果和成交价格。采购合同经供需双方签订,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合同的确认方,对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确认,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即合同履行阶段。在这个阶段,供需双方按照已生效的采购合同,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并按合同签订程序报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确认;对涉及重大变更事项的协商,由供需双方提出申请,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进行;经协商一致的变更事项,应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4、项目验收阶段。全部项目完工后,为了检验采购成果和供应商履约情况,应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体验收。验收的依据为该项目的合同书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验收依据和标准应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完工验收一般应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对较大的或比较复杂的一些项目,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成项目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应申请具有检验资格的省及省级以上有关质检部门组织验收。
集中采购机构验收的程序应为:供方(成交供应商)先向需方(采购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供方对需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经审核,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初检,确认合格时,应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字盖章,再送集中采购机构审查;集中采购机构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时,应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供需双方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相关质检机构、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项目经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或验收小组应出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应有验收小组成员的共同签字,并加盖供需双方、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质检机构公章。验收报告一经形成,即产生效力,对供需双方均有共同约束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供方限期改正,经改正合格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再由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5、采购结算和采购文件整理阶段

5.1采购结算。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验收报告,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的款项支付手续,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并进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账务处理。

5.2采购文件的整理。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询价采购整个过程的文件、资料,归集采购档案,定期汇总、上报政府采购信息。

6、售后服务阶段。本阶段是询价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供需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合同条款,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供方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至合同有效期满。在询价采购的整个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公证。

扩展资料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资源, 为满足自身需要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经营活动。

(一)所谓采购,都是从资源市场获取资源的过程

能够提供这些资源的供应商,形成了一个资源市场。为了从资源市场获取这些资源,必须通过采购的方式。也就是说,采购的基本功能,就是帮助人们从资源市场获取他们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二)采购,既是一个商流过程,也是一个物流过程

采购的基本作用,就是将资源从资源市场的供应者手中转移到用户手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是要实现将资源的物质实体从供应商手中转移到用户手中。前者是一个商流过程,主要通过商品交易、等价交换来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后者是一个物流过程,主要通过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等手段来实现商品空间位置和时间位置的完整结合,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完全实现了,采购过程才算完成。因此,采购过程实际上是商流过程与物流过程的统一。

(三)采购是一种经济活动

在整个采购活动过程中,一方面,通过采购获取了资源,保证了企业正常生产的顺利进行,这是采购的效益;另一方面,在采购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费用,这就是采购成本。我们要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是不断降低采购成本,以最少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的关键,就是要努力追求科学采购。科学采购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利润源泉。

采购流程

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整理付款。

采购数量计算:本期应采购数量=本期生产需用量+本期未预定库存量-前期预估库存量-前期已购未入库数量

怎样合理降低采购成本:事先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查询当前市场行情,掌握影响成本的因素和事件。适当寻找多家合格厂商的报价,制作底价或预算,运用议价技巧。事后选择价格适当的厂商签订合约,利用数量或现金折扣。

采购价格构成:供应商成本的高低,规格与品质,采购物料的供需关系,生产季节和采购时机,交货条件,付款条件。

采购商品成本构成:工程或制造的方法,所需的特殊工具、设备,直接及间接材料成本,直接及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或外包费用,营销费及税捐、利润。

什么是合适的价格:采购价格应以达到适当价格为最高目标,采购员必须以采购要求,根据市场行情,分析物料的质量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选择物美价廉的物料进行购买。

怎么样判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成本分析,价格分析,市场调研,多家厂商报价。

怎样找供应商:利用有的资料,公开征求的方式,通过同业介绍,阅读专业刊物,协会或采购专业顾问公司,参加产品展示会。

供应商分类:原材料供应商,小额服务性供应商,临时性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的标准:优秀的企业领导人,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稳定的员工群体,良好的机器设备,良好的技术,良好的管理制度。

怎样对供应商进行分析:价格,品质,服务,位置,存货政策,柔性。

专业知识,判断力,责任感,时间观,口才。

独家药品通过什么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准入谈判。
除了药品有医保支付标准外,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也有其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目前,仅有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国家集采药品已有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
其中, 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为针对独家品种谈判确定的价格,实行“一品一价”,且全国执行统一标准; 集采药品支付标准则为中选价格,同通用名品种均以此为标准支付,但在当前允许多家企业同时中选的规则设计下,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的支付标准并不相同。
而对于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基金筹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医保统筹尚处于较低水平等原因,其医保支付标准也尚无全国层面的统一标准,一般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来制定。
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2020年,国家医保局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 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办法:
1、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2、非独家药品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按照集采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3、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4、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 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办法:
1、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2、非独家药品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按照集采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3、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4、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

世界主要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药品直接定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药品生产成本及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印度、罗马尼亚、巴西等国家,其特点是价格干预程度很深,企业自主权很小。另一种是按照周边国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平均价格后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荷兰、加拿大等。这些国家药品一般依赖进口,本国药品生产数量很少,因此采用这一方法。 第二类:制定参考价格。以同一疗效组中某种药品的价格为该组每种药品报销的参考价,超过此价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采用这一定价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典、丹麦、新西兰、哥伦比

我国药品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药品价格分两种。一个是国家定价。一个是企业自主定价。国家定价药品有它的目录,企业自主定价依据的是成本和市场。国家定价药品目录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

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对于药品价格的管理,各个国家之间的药品定价的基本策略和 方法 都不同。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药品定价的基本方法

  国际上对药品的定价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法:

  (1)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

  (2)利用药物经济学开展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

  (3)差别定价(即公平定价,或称Ramsey定价);

  (4)平均和可比定价;

  (5)利润控制定价;

  (6)成本加成定价(包括流通、市场开发);

  (7)对新药的创新定价方法,如价格-用量合同定价、风险共担合同定价等;

  (8)其他控制价格的方法,如确定批发和零售加成比例、税收、调剂的加成;

  (9)仿制药的定价政策等。

  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

  以参考为基础的定价也可称为参考定价(reference-based pricing,RBP)。它是指一种特殊药品的购买或补偿价格,决定于相似类别的一些基准或参考的药品的价格。这是控制新药价格的一种常用方法。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挪威、瑞典、荷兰和大多数欧洲国家,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种参考定价的方法。

  参考价格并不是直接控制药品的价格,而是允许药厂可以自由定价,只是在药厂定价与补偿价格之间的费用差距由消费者通过共付的方式自负。这样,就会促使药厂考虑适宜的定价,医生也会在处方时考虑患者的负担。

  在美国Medicaid 保险 中,凡是高于参考定价的药物,全部费用由患者自负,而不是仅仅支付差额的部分。参考价格的制定可以是这类药品的平均价格(如荷兰),也可以是这类药品中的一个最低价格(如丹麦、意大利、西班牙),或是最低价格加上一定的比例。也可将参考价格作为所有药品市场价格的一个函数。通常采用仿制药的价格建立起基准价格。

  参考价格可以设定为3个水平:

  第一个层次,是将所有同一类活性成分的商品名药物集中起来;

  第二个层次,是将在药理学上相关的,但在应用适应症上不同的药物集中起来,如治疗高血压的ACE抑制剂、质子泵抑制剂;

  第三个层次,是将用于特别指征的各类药品集中起来,如抗高血压、降脂类药物。总之,层次愈高(第三层次),包含的药物愈广。不同国家采用不同层次的参考定价,但大部分的国家还是采用第一层次的参考定价,比较简单也比较没有争议。

  德国最早在1989年就应用参考定价的方法(水平1),1992年后引入第二层次的参考定价,1993年后引入第三层次水平的参考价格。

  1997年时德国在第一层次分成186类,第二层次23类,第三层次29类,代表了60%的德国药品市场中的产品。其他欧洲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后也开始应用参考定价。澳大利亚与加拿大是从上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执行参考价格的。

  澳大利亚政府对第一层次水平的药物给予最低价格的品牌药品补贴,差价由患者支付;对第二层次水平的药物则给予最低价格药品的补贴;只允许药厂对ACE抑制剂、钙通道阻断剂、H2受体拮抗剂和他汀类4类药自由设定价格。

  参考定价是一个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政策工具。

  参考价格的作用,首先是对消费者起到了一个价格信号,会迫使医生处方便宜的药物,改变医生的处方行为,减少患者的支出;其次是刺激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迫使药厂要考虑降低价格,以免失去市场;同时,可使保险支付第三方机构减少保险费用(药费)的支出。

  不过,在实行药品参考价格后,虽然政策的短期效果是明显的,但各国报道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德国的研究按每DDD的价格来看是有所降低的,但总的医疗费用仍然上升。医生会使用没有实行参考价格的药物来规避政策,同时使没有列入参考定价的药物用量明显增加。

  比利时已通过立法,规定仿制药的参考价格要低于已过专利期的品牌药(原研药)价格一定的百分比。在2002年7月以前,其参考价格为品牌药的84%,2003年1月后进一步降低为80%,到2005年又进一步降低为74%。目前其参考价格处于原研药的70%左右。也就是说,对原研药的定价即使过了专利期仍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另外,仿制药比过专利期的原研药在价格上大约低30%左右。

  欧洲的 经验 证明,如果能保证仿制药有高度的市场占有率,生产仿制药的企业仍然能够提供竞争性的价格(competitive prices)。大量使用仿制药需要有需方政策的支持,如医师、药师和患者要支持使用仿制药。药师要有积极性用仿制药去替代品牌药,刺激患者对低价药的需求。

  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在以绩效为基础的定价方面(performance-based pricing)是做得比较早的。在前述的参考定价中,往往把同一类药物看成是没有明显差异的,因此给予相同的补偿价格,而且不能用在创新药物的定价上。

  澳大利亚从1993年开始将药物经济学评价的结果用于药品补偿决策上,分别有两个不同组织决定新药的补偿和定价。

  一个是药品保险咨询委员会(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PBAC),另一个是药品保险定价组织(Pharmaceutical Benefits Pricing Authority,PBPA),采用循证的方法来进行药物定价。PBAC对新药的临床应用和成本效果提出最高定价的依据,而PBPA则对生产成本和对政府总预算的影响提出意见。

  差别定价

  由于发展中国家无法承受高价的专利药品,特别是非洲国家在治疗艾滋病时希望能够使用低廉价格的药物,差别定价(differential pricing)由此产生。

  差别定价也可称为“公平定价”或“优惠定价”(preferential pricing),是根据不同国家或不同组别的国家不同的支付能力,创造不同的市场定价。

  差别定价是遵循“Ramsey”定价的原理,也就是说药品的价格与需求弹性或价格的敏感度呈反向关系。尽管价格的弹性是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但人均收入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可以作为替代指标。低收入国家应该有较低的价格,而高收入国家的药品价格应该较高。

  为了使差别定价的政策有效地执行,低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的市场应该严格地分开,防止低价的国家将药品输入到高价的国家,也就是所谓的“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ing)。

  差别定价是保证药品可及性的一种策略。高收入国家不应将低收入国家的药价列入国际价格比较的范围。制药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不同的药名,或改变包装来规避降价。这种定价方法目前已在一些非洲国家和一部分药品中使用,如抗艾药。大量竞争的仿制药在这些市场中也可采用差别定价。

  对不同的需方(即药品购买者),药品的价格是不同的。对药品价格而言,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也是存在的。药品的价格决定于需求价格弹性。

  药厂对每一种药的价格都设立价目表(list price),也可称为平均批发价(average wholesale price,AWP)。

  医院的购药弹性要大于药店,因为医院的药房要贮存大量的药品以备处方使用。在医院、个体药店或连锁药店之间,他们的药品价格也是不同的。对药厂来讲,任何药品都没有单一的价格。价格是由代表不同患者群体的需求情况决定,事实上,在美国健康维持组织(HMO)和医院的药房中,使用仿制药还是比较普遍的。

  单独药品定价的相关文件

  一、降低头孢曲松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有关品种其他规格的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二)。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药品价格形成的过程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价

  成本+利润 出厂价+进销差价 批发价+批零差价 零售价

  其中,进销差价=批发价-出厂价零批差价=零售价格-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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