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和铁道部公安局有什么不同
没有“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这一机构,正确称呼为“北京铁路公安局某某铁路公安处”(比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等),2013年前,原铁道部设有“公安局”这一内设机构,属正厅级单位。管辖各地铁路公安局(比如北京铁路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局等18个铁路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由铁道部主管,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在公安部内以“公安部十局”存在。2019年,根据国家公安体制改革,包括原铁道部公安局在内的行业公安局(包括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移交公安部统一管理,称为“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公安部内仍为“公安部十局”,领导各地18个铁路伪满洲国有几个警察署
伪满时,首都(新京)、省、特别市(如奉天省、吉林省、热河省、哈尔滨特别市等)设警察厅,省辖市设警察局,普通市县设警察署(也有称“警察局”)。 像警察厅(有些也称“警务厅”)、警察署(有时也有“警察局”)这些重要部门,头儿多用日本人。 如伪满执政时期,各省市的警察厅长为: 三谷清(奉天)、金名世(吉林)、河内志郎(黑龙江)、热河(小林义信)、金荣桂(哈尔滨) 如伪满帝国时期,各省市的警察厅长为: 前田良(首都)、伊藤容宪(吉林)、赤泽辰三郎(龙江)、秋吉威郎(滨江)、山田一隆(热河)、田中要次(三江)、吉村秀藏(间岛)、安武慎一(锦州)、冈田总一(安东)、饭冢富太郎(黑河)、岸谷隆一郎(通化)、铁路公安的历史沿革
民国成立后,为解决铁路警务人员缺乏问题,铁路主管机关交通部于1913年特设“铁路巡警教练所”。同年9月经内政部提交国务会议决议并以大总统教令公布铁路警察服装、臂章制式。此后,在一些铁路局及重要车站和区段陆续设立警察所、警察段、护路队等组织。1920年交通部颁布京奉、京汉、京绥等路警务处编制规则,各铁路局陆续设立警务处。1923年5月,津浦路临城、沙沟间发生盗匪劫车掳走中外旅客300余人的案件之后, 当局迫于外国使团的压力,经国务会议决定,交通部于同年9月成立铁路警备事务处,由交通部次长孙多钛兼任处长。同年11月国务院成立督办铁路警备事宜处,并由陆军拨调两个旅归其指挥;12月将交通部铁路警备事务处改为路警总局。1925年1月交通部饬令各路将警察处改为警务处。此后,又陆续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图整顿,但因当时南北交战,未能改变铁路警政的紊乱状态。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将铁路警务处一律裁改为警务课,隶属于路局总务处。同年11月成立铁道部。1932年5月,经行政院核准,铁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国铁路警察事宜,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同年7月将各局之警务课、警务处统一改组为警察署。1936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以铁路警察关系国防、军运,至为重要,为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将铁甲车队划归路警统辖,并将路警管理局改为铁道部铁道队警总局,仍隶属铁道部,同时受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年1月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统辖铁道、交通、航路队警,兼为军委会交通警备司令部。这时抗战已经开始,铁路警察系统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和铁路一样支离破碎。从1940年起,仅存铁路的警防指挥,为戴笠领导的军委会水陆交通统一巡检处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占华北后,先由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派员接收铁路,后于1939年4月,与华北临时政府“合办”成立了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随之,日本侵略者打着受临时政府委托执行铁路警察权的幌子,在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警务局,综理铁路警务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总局,统辖铁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翌年,随着国民党恢复对东北三省的统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总局,管理东北铁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 新中国的铁路警察始建于东北。1947年黑龙江解放后,即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处。1948年东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局,统管东北铁路公安保卫工作。1949年随着中央政府铁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作为公安部的派出机关,负责领导全国铁路公安保卫工作。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卫局,统一领导全国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1954年秋,铁道部公安局并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残瘫痪。1970年 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1971年由于铁路治安混乱,经交通部、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当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并着手恢复铁路公安工作。1975年国务院决定恢复铁道部,随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同时由公安部重新纳入业务局序列,仍为第十局,在铁道、公安两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铁道公安保卫工作。
2009年9月,铁路公安系统的转制考试已经完成,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将划由公安部直属管理。转制的过渡期将有3年,期间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3年后则完全由公安部主管,铁路公安对外称“公安部十局”。 在铁路试办巡警的十几年间,当时的中国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车的铁路只有唐津一段,无论护勇、巡夫、弹压还是巡警,都处于随需要而设、谁设谁管的状态,既无一定的组织形式,也无专管机关。在随后逐步建成的十几条(段)铁路中,有的效法关内外铁路设置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编成若干“棚”(清朝军队编制单位,每棚14人)分段执行巡护任务,也有设巡警局、巡警处或警务委员的,参差不一。
民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内未设警务主管机关。铁路巡警仍沿清朝旧制由各路自行主办。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总局之后,也未能统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铁道部成立之后,以铁道警察为铁路要政之一,召开警务会议,切实规划整顿。到1932年才实现了全国铁路警政的统一,形成了完整的铁路警察体系。当时的组织情况是:
(1)铁道部设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国铁路警察行政事宜,并管辖各路警务机关。局内设秘书室和总务、保安、督察三处,处下设文书、事务、会计、训练、人事、防务六科和内勤、外勤二组。全局以95人定编。
(2)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警察署,负责办理全线警务事宜,定名为“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路警察署”。警察署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督察四股。职责分工为:
总务股职掌文件缮校、统计报表、典守印信、会计庶务事项;
行政股职掌长警调配、路防规划、客货保护、灾变消防、卫生防疫、路警教育事项;司法股职掌违警案件查处、刑事案件侦查移送、事变伤亡救济处置、拘留所监察事项;
督察股职掌勤务督察、军运照料、纠纷弹压、集会结社之维护取缔、商贩营业之监查取缔事项。
警署本部编制一般在90至150人左右,另设警察教训所、拘留所、消防队、护路大队或中队,作为直属机构。每个护路大队辖三个中队,每个中队辖三个小队,大队编制500人,中队编制125人至150人,小队47人。护路队除担当护车任务外,主要在路段轮流驻防。
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工程局设警察所,称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工程局警察所。警察所在筑路现场设分驻所,维护治安。
(3)各路警察署在线路区段设警察段,警察段下设警察分段,在线短路段只设警察分段;在路局和重要厂段设立警察所,分别称“护局警察所”、“护厂警察所”。警察段本部,除设段长1人外,设检事员、事务员、巡察员、侦探员、书记各1到数人,分任该段事务;警察分段,除设分段长1人外,设办事员、巡官各数人,分任该段事务。警察分段之下,根据事务繁简设若干分驻所及派出所,分驻所和派出所均由1名巡官负责,长警3至5名或十数名不等。
当此之时,铁道部管辖关内铁路营业干、支线共10733公里,职103486人,设路局11,警察署11,警察段和警察分段94,警察大、中队35,共有员警19410名。1938年1月,随着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除增设5个警备支队(共9个团)外,编制没有大的变化,直至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瓦解。
1946年4月交通警察总局重新成立之后,援照战前的编制,迅速恢复了铁路警察系统,组织上较前更为充实。
(1)交通警察总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专员4人,内设三室五处十六科,编制273人。另有十八个交通警察总队,作为机动部队分驻铁路、公路及水上交通要点执行巡护任务,由交警总局直接指挥。该局内设机构为:
秘书室,掌理机要、编译文书计划及法规事项;
人事室,承办人事统计及任免事项;
会计室,承办经费概算、决算、核编、费用审核及其他财务事项;
第一处,掌理警察部队调遣部署及一切行政事项;
第二处,掌理警察部队督察及整训事项;
第三处,掌理违章违法案件侦察处理事项;
第四处,掌理经费、粮袜、被服、枪械、装具器材事项;
第五处,掌理总务、卫生医药及不属各处室的事项(注:当时的警察掌管卫生防疫事项)。
(2)交通警察总局在铁路局所在地均设警务处,称“交通部XX铁路管理局警务处”。警务处内设三课一室,即管理课、警事课、司法课及督察室。另设警察教练所、拘留所、警察大队和消防队,作为警务处直属机构。
(3)各警务处在管辖线路按区段设置警务段。警务段内设管理、警事、司法、督察四股,其职掌与警务处的三课一室相同。另设有拘留所,由司法股管理。每个警务段之下,设三个警务分段,协助警务办理列管事宜。警务分段在管段之内,每两、三个或四、五个车站设一个警察分驻所,分驻所编制30至90人不等。分驻所在所辖车站设派出所(属于勤务单位,相当于驻站组)。从实际情况看,几乎站站都有警察机构。以平津警务处为例,管辖线路1470公里,设警务段12,分驻所61,派出所93,另有2个警察大队6个中队分别在沿线担当巡防任务,警察实编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一交警总局在关内的平津、津浦、陇海、平汉、晋冀、粤汉、京沪杭、浙赣、川滇滇越、昆明铁路局、湘桂黔、成渝铁路工程局,共设12个警务处;第二交警总局在东北的锦州、沈阳、吉林、齐齐哈尔铁路局,共设4个警务处,并在长春设有铁路警察局。
1949年铁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内设秘书、人事、调查、保卫、治安、警卫、警政、直属工作等8个课,侦察、保卫两个队和看守所,共130余人。1953年将内设机构改为一室五处一部,编制150余人。1954年并入公安部十局后,改为八处三室,编制290余人。后逐年减编,到1965年,实编113人。
1975年,交通、铁道两部分开,重新成立铁道部公安局后,逐步加强,到70年代末编制增至109人。1982年后又逐步减员,到1993年“三定”,机构调整为十处一室一部,即:侦察保卫处、法制监管处、治安消防处、警卫处、刑事侦察处、综合技术处、机关保卫处、组织处、宣传处、教育处、办公室、政治部,定员73人。
中国近代史 长沙
长沙近代史:
民国元年4月,并县归府,长沙、善化二县合并为长沙府直辖地。民国二年9月,改定旧长沙府附廓首县裁府改县,长沙府直辖地改为长沙县。民国三年6月2日,湖南划为四道,长沙县属湘江道。1914年废都甲设乡镇,长沙县辖7乡11镇。
民国九年,长沙设市政厅,年底设市政公所。省会警察厅设东、南、西、北、外东、外南、外北、商埠8个警察署。当年废除道,县直属省。民国十九年7月27日,中国工农红军攻入长沙,成立长沙市苏维埃政府。
年底长沙城分设东、南、西、北、外东特、商埠6个区,下辖158街团,街团下辖甲、牌、联,5家为1联,2联为1牌,10牌为1甲。民国二十年5月,裁商埠入西区。民国二十二年5月,裁商埠入西区。
8月11日,市县分治,析长沙县城区设长沙市,国民政府行政院同意长沙设市,是第14个设为行政区划的市,也是第7个设市的省会,面积48.5平方公里。11月3日,废除街团制。民国二十三年4月29日,划长沙市为4个区。
按东南西北顺序命名为一、二、三、四区,每区分4坊,每坊设2至4保,共58保,40到60户为一甲。民国二十七年,上属湖南省第一行政督察区。8月11日,改区坊保甲4级制为镇保甲三级制,原4区为8镇,市郊为4乡。“文夕大火”后缩编为城南、城北两镇及两乡。
民国二十八年,8镇4乡改为4镇4乡。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2月,设城东、城南、城西、城北、文艺、金盆、岳麓、会春8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9月,有83保1843甲。
1949年8月,长沙和平解放,辖8区82保1838甲。长沙为湖南省省会。1950年3月30日,设郊区办事处领导外四区。1953年1月,设水上区。1955年,内四区建306居委会2909居民组。1956年5月,撤销市郊外四区,辖乡并为7乡1镇。
同年撤水上区。1957年,内四区辖26街道275居委会2766居民组;郊区辖7个乡、镇。1958年9月,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郊区建立万年红、东风、岳麓公社。城区辖4区25街道233居委会2731居民组。
12月24日,湖南省调整县市行政区划,原属湘潭专区的长沙、望城二县划归长沙市管辖。1983年2月8日,长沙市增辖浏阳、宁乡、湘阴。当年着手改变政社合一建制。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成为全国第12个、中部地区首个国家级新区,面积490平方公里。
2017年11月1日,长沙从全球多个城市中脱颖而出,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成为亚洲首个、中国首座获评世界媒体艺术之都称号的城市。
扩展资料:
2017年,长沙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48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5241元,增长8.4%;人均经营净收入6782元,增长5.5%。
人均转移净收入8343元,增长11.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645元,增长8.9%。在城镇居民消费分类中,食品烟酒人均消费8549元,增长7.7%。
衣着人均消费2173元,增长0.4%;居住人均消费6947元,增长8.9%;生活用品及服务人均消费2810元,增长10.6%。
交通通信人均消费4813元,增长7.0%;教育文化娱乐人均消费6378元,增长11.1%。医疗保健人均消费2266元,增长14.2%。
其他用品和服务人均消费708元,增长22.6%。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家用汽车55.1辆。计算机91.4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84.9台。城镇居民人均自有现住房建筑面积45.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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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第五号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
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
扩展资料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