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管理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即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正如法院宣判前只能称某某“涉嫌犯罪”,纪检机关立案前的线索也不是案件线索,只能叫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规则专章规定了“线索处置”,明确了问题线索来源的四个主要渠道:
1、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
2、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
3、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首先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则明确要求信访部门归口受理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各环节层层报批、签字,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给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立下了规矩。《规则》共10章77条,其中强调制定规则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同时,《规则》还强调“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在反腐败工作中,党委肩负主体责任,纪检肩负的是监督责任,两者相辅相成,我们反腐败工作才能真正达到好的效果。十八大以来,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明显的效果,就是我们自始至终确保党的领导在反腐败工作中间贯彻始终,充分体现党的领导的权威性、有效性,所以我们这次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遵循,写进了工作规则。
党中央制定《规则》,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一章,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规则》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同时,《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研究室-问题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管理问题线索?
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区别
法律分析:问题线索的关系。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具有本质的区别,信访举报可以转化为问题线索,但不是所有的信访举报都是问题线索;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但不是全部。两者的责任主体、工作对象、政策依据、目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在当前巡察工作中如何区分问题和问题线索,如何定性?
用执行顺序和违法程度来区分,定性的方法是用数学中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来解答,问题线索应该是属于问题类别中的一类,问题类别中可以分为立行立改问题,全面整改问题,问题线索三个分支。
问题线索是最严重的一类,立行立改问题是问题最轻的一类,全面整改问题介于两者中间。问题线索,就是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违纪违法了,那么作为线索准备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巡察工作需要的形象介绍:
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全体巡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四种意识”,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上作出表率。
要善于学习,练就敏锐的判断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不断提高巡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勇于担当,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大纪律”,紧盯“三个重点”,动真碰硬发现“三大问题”。要作风过硬,始终如一的严守纪律、清白做人、干净干事,成为通川发展最坚强可靠的力量。
问题线索处置四种方式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问题线索重要内容
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必须体现党中央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在深入了解所联系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处置时限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