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超出农业部品种登记公告规定的范围之外推广销售谷子品种的企业应该怎么处罚

种子非审定区域销售处罚

法律分析:存在未审定种子行为,情节轻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种子的审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应该高度重视。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涉嫌经营未备案的种子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涉嫌经营未备案的种子的法律量刑: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法规定生产人员要求

种子法规定生产人员要求有以下几点。
1、一、关于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问题。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2、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3、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仅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推广、销售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4、四、关于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退出的品种,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撤销审定品种问题。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的规定公告退出的品种,不能等同于撤销审定的品种。在其品种审定未依法撤销前,不能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5、五、关于《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中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6、六、关于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是否属于附有标签。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罚。
7、七、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是否属于假冒种子行为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8、八、关于在制种基地查获的假劣种子如何计算货值问题。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假劣种子,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劣种子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一、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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