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可以分期还款吗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既然保险公司起诉了,如果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则争取调解,阐明你的实际经济情况争取就分期还款达成协议,利息的话陈从保险公司付款债权确定起算,这个看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免除。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起诉后在法院可以申请分期还款吗?
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可以和申请人达成协议,分期付被执行款项。如果有能力执行,且法院不准许,则不能分期付执行款项。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的,法院一般都会准许和申请人签订执行协议,分期付款。法律分析
实际上,在债权人将欠款人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并不会立刻就判定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让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就欠款方面进行一次协商,看欠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意愿、债权人是否能够接受协商分期还款的方案。法院在强制执行欠款人之后,也有一次协商还款的机会。欠款人找到执行法官,向执行法官讲述自己的情况,表达想要协商还款的意愿。法院也是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协商分期还款的话,法院也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欠款人有能力执行的话,法院就会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没能力执行的话,法院有可能会暂停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接受分期还款的话,建议欠款人最好能在三年之内将欠款还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或者执行时效为三年。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有可能接受三年以内的还款方案。最好是提供自己暂时无力还款的证明,比如出示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破产证明、疾病证明等等,这样与银行进行协商成功的概率会大很多。所谓的贫困证明指的是因外债过多导致经济、生活状况出现问题,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证明,贫困证明可以直接向银行证明自己目前的经济条件,不是不还钱,而是偿还有困难。这个证明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而且需要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欠别人钱被起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还款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并进一步说明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另外,如果说出了判决或者调解书允许你分期付款了,你还是要按时还款,否则对方可以强制执行你。被代位追偿了的后果
被代位追偿,如果及时还款,没有什么不良后果。如果拒不赔付的,会受到法院的传票,将进行审判,情况属实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依然不还钱或者没有钱还,可能会拘留。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仍然不给钱还会影响个人征信,以后无法办理贷款、保险等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欠别人钱被起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还款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还款,是否会被没收房子和车子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五大连池市法院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