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登记中怎样理解品种审定意见的适宜种植区域

关于品种登记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七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4.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3.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4.遗传性状稳定;
法律依据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品种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有什么不同?

(1)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不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2)审定的品种范围不同。国家审定的范围只有《种子法》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农业部规定的2种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以上规定的7种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1~2种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原则是什么

公正、公开、科学、效率。
根据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开、科学、效率。
品种审定,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或生产试种表现,对照品种审定标准,对新育成或引进品种进行评审,从而确定其生产价值及适宜推广的范围。

什么是品种审定?

根据全国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农作物新品种、组合需经2-3年的省区域试验和1-2年生产试验,表现性状稳定、品质较好、抗性较强、适应性广等综合性状优良;产量比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增产5%左右,或经统计分析增产显著,经济效益好,群众欢迎;产量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生育期、抗性、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一项乃至多项表现突出者,或属名、特、优品种。由育种单位或个人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审和报审材料,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全体委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才能推广。同时发布公告和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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