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没有主体,就不存在价值关系,同一个客体可能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

请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价值的含义和特性

价值的哲学定义: 价值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把世界万物分成有用和有害两大类后,从这两大类具体事物中思维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万物普遍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性质和能力,是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 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人和具体事物、主体和客体、事情和事情、运动和运动、物体和物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是价值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我们通过观察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生活环境和自然事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就可以发现人和生活环境各自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性质和能力,发现人和环境具有的价值。 对于人类来说,世界是对人类的生存发

哲学意义上价值的含义是什么?

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涉及人(主体)和客体,没有主体单纯客体不能构成价值,反之亦然。所谓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大于或等于主体为之付出成本的尺度或标准。价值=需要/成本大于1。主体的需要:利益、欲望(控制欲)、审美、安全、等一切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客体。主体为之付出的代价或成本:物力、财力、劳力(智力)、时间、痛苦、等等。 一、价值的根本属性---主体性,价值是属于人的,是以人的内在尺度为依据。价值与主体的关系是指: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运动与主体的目的、需要是否一致,是否适合,是否接近等关系。价值的存在与主体的立场、尺度和规定密切相关。1、价值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判

什么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事实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2、义务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答案】: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该三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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