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的可靠性包括哪些内容?结构的可靠度是什么?
1、结构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所建造的结构安全适用,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各种预期的功能要求,并且要经济合理。故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概括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2、结构的可靠度是工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由于影响可靠性的各种因素存在着不定性,如荷载、材料性能等的变异、质量差异等。因为这些影响因素是随机的,所以工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只能用概率度量。 3、结构能够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可靠概率;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失效概率。失效概率越小,可靠度越大。 关于结构可靠度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规范:《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结构的可靠性包括哪些内容?结构的可靠度是什么?
结构的可靠性包括哪些内容?结构的可靠度是什么?
什么是结构的可靠性?可靠性包括哪些内容?
结构的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设计基准期,一般取50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下,完成预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等功能的能力。
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什么是工程结构检测,常见的检测内容有哪些?
工程结构检测(即无损检测) ——在不影响结构物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利用动能、电、热、磁和射线等相关原理,通过原位法检测结构的某些物理量(回弹值、超声脉冲传播速度、振动频率....)来推算出材料与结构的工程质量指标(如强度、内部缺陷、弹性参数、钢筋状况等)。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内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资质要求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分析报告前瞻》分析,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工程质量检测包括的内容,首先就是对地基的检测,如果地基的基础工程就已经不合格了,那么这个建筑绝对是一个高危建筑。然后就是整个建筑的主体结构,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建筑标准。最后就是建筑的幕墙工程了,这一点决定了建筑内部的安全质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