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老家用自己的土地开家养牛场去国土局了解告知土地被划规基本农田请问怎么才能把基本农田改为养殖基地
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场程序如下:
1、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
3、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4、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手续繁杂,协调要求多,这种小项目还很有可能通不过用地会审,建议在一般园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生产。
建养殖场需要办理的手续:
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
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
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林地如何改养殖业用地
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林地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只允许搞种植的,但许多地方政府对于林地上搞养殖保持默许的态度。特别是近几年,国家林业局一度发文鼓励投资人发展林下养殖业,且对林下养殖项目设有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各地区的林下养殖业发展迅速。
如果只是单纯建设标准化养殖场,这会涉及到用地指标的问题,而这类的手续办起来会比林下养殖项目复杂得多。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但凡涉及到在林地上发展项目的,都需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如果项目上完全符合环保的标准,相信地方政府部门会同意在林地上发展养殖项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
基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吗
法律分析: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得知,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修建养殖场,坚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如果确需占用耕地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建设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不可以建设养殖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可以建设养殖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把耕地改造成养殖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可以。农村土地办养殖场
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 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 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 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发展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 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使 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