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
工具价值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路上起到了什么样的辅助性作用,比如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性,降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错误率,它体现的是刑法实现时候的保障或者是优化作用。独立价值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直接影响刑法价值实现这样的作用,比如疑罪从无原则,它就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疑罪情况下,直接抹杀刑法适用于个人的机会。所以我的浅见是:工具价值使得原有的公平正义从棒,变成好棒棒。独立价值是指它能直接创立一种独特的公平正义。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一部惩“恶”的法律,更是一部扬“善”、求“美”的法律。不仅是一部惩罚法,更是一部保障法,它不仅赋予公检法追究惩罚犯罪的职权,而且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以自保的权利。
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实施法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保障人权,则是从价值论的高度赋予刑事诉讼法更高的价值追求,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冲突与衡平关系。限于国家权力的强大和个人权利的渺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
扩展资料:
注重程序正义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同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包含着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实现过程。那就是,刑事诉讼法旨在追求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工具价值之外的公正价值。
如果把刑事诉讼法比喻成一座神圣的宫殿,那么刑事诉讼法原则就是这座宫殿的基石。程序法定在我国的首次提出,是谢佑平教授和当时还是他的研究生的万毅教授2000年合写的一篇题为《程序法定原则初探——评司法机关的解析权》的论文。
在两年后的专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中,则系统地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概念、特征、体系、分类、功能和发展趋势,创造性地将刑事诉讼法原则区分为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并纵横捭阖、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用最简单的方法,阐述最深奥的原则。
用竞技运动的精神,来观察和理解刑事诉讼活动的原理、原则,既简单,又深刻,读来令人印象深刻。
众所周知,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配合轻制约”“重打击轻保护”之积弊,实在需要引进或提出一种与之完全不同的理念,使之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和极致追求形成强烈的冲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比如,控辩平等未能实现,强化侦查措施的法定化程度不足,司法独立缺乏制度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弱化,诉讼难以及时终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法定化等。
十几年过去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一次修改,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有些问题正在得到改善,有些问题仍然还在那里。
参考资料:
人民法治网-程序正义的独特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及独立价值的区别? 二者怎样区分
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 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
(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
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4)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5)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6)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2.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法治化程度和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