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补充论证要求原论证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

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和询价是否一定要专家进行论证。

是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扩展资料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人员的产生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也可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的商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的,可自行选定专业人员。部分地方要求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一来源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和开标评委可以是同一批专家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专家是政府采购的裁判员,应该与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应该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就 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时,采购单位自己的专家可能要顾及采购单位的利益,偏向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即便出于公心出据论证结果,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这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专家论证单位专家可以参与吗

需要根据当地规定判断是否能够参与,以山东省为例,相关规定只规定了论证专家需要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根据《山东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专家论证意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3名专家进行论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5名专家进行论证。聘请的论证专家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每名论证专家应分别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市场分析和提出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理由。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意见。每名评审专家应分别填写《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意见表》,评审专家应当说明招标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

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本人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选择性确定的评审专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山东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常见问题集锦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保标招标小编结合工作经验,梳理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类常见问题,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最终商定的价格,采购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购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从法律角度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无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另外,如果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标的的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等就无法作出详细规定,采购专业人员也无法有针对性地与供应商商定产品质量等内容,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易发生遗漏项或争议项。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编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
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的组成、人数大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均未明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笔者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也可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的商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的,可自行选定专业人员。部分地方要求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废标吗?
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除了上述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如,不能以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方案过于简单、保证金缴纳有问题等为由将项目“一废了之”,而应通过商议、补充材料等使双方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采购的时效性。
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否提出质疑或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特定的供应商,一般没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为价格协商过程,所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能否进行质疑呢?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而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其他供应商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若认为其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即便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也可就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采取异议、举报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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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里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流程是什么?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比起招投标和比价简单多了。分析一下:

1、单一来源又有专家论证,很明显是垄断采购,那么先来说说垄断采购的流程,既然垄断那就是只能在这家买,而且其他家也没有这个物资设备,说白了供应商说多少钱就多少钱。但流程不能变,一般是采购计划—发询价单给该垄断供应商—收取报价单—议价—拟定价格供货。

垄断供应商

2、垄断供应商专家组织论证问题,建议报价后论证,价格都没报论证什么,技术标?就这一家,只有这家有这技术,谈不上论证,所以只有商务标,那么商务标一家怎么谈?怎么论证?如果是公司规定也就是走流程罢了,建议给厂家发联系单,让厂家出最低价承诺函,最低价期限至少一年,这样可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如发现不是最低价,可以进行索赔。

商务洽谈,让厂家出最低价承诺函

如果还有其他采购问题可以追问,也可以私信,知无不言,一个从事采购10年的老同志,字字手码,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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