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 和 gb/t50291-2015 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291-2015,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估价原则;3.估价程序;4.估价方法;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6.估价结果7.估价报告;8.估价职业道德。
规范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20683/1702895.shtml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调节了章节划分,删除了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和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2.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以及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3.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介绍?
一、最新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标准: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标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标准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标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标准范围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1.建筑单位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建筑企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建筑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建设施工企业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建筑施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建筑单位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建设单位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相比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标准而言,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相比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标准而言,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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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全文 房地产评估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1年。 一般来说,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市场变化较大时可能只有半年、三个月、一个月等桂林市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的补偿文件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客观:
桂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中的房地产部分进行估价。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不包括在评估之内。第四条桂林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分类以栋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类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第七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第八条同一拆迁范围分类评估应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法: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非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项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公益事业房屋、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第十条房屋区位价因素,以本市划分的拆迁地段区位为依据。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估价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并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如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与《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