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伤人的老虎怎么样了

八达岭老虎伤人的事件结果是什么?

事件处理结果: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原因认定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

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2、性质认定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1月,赵丽(化名)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延庆法庭,索赔家属因此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4万余元,其中,死者周某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丽(化名)的索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17年9月5日,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被咬的赵女士接到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传票,通知9月18日下午2点,她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的健康权纠纷案将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赔偿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赵女士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最后是处理的?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指的是2016年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最后处理结果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法院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扩展资料: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以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博士解焱说中国境内的野生东北虎种群数量现在只有50多只,一般情况下,野生东北虎是不会攻击人类的。

因为在它们的认知中,人类是十分危险的动物,尤其是两个以上的人类同行时,它们会因为畏惧而转头离开。

当然,野生东北虎也曾出现过攻击人的情况,通常是因为这只老虎受伤了,或者太老了,它们找不到食物;另一种情况就是,这只老虎曾经成功攻击过人类,它会觉得人其实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可怕。

“过去国内饲养老虎的方式,是投喂死的食物。这些年,很多动物园为了增加吸引力,激发老虎的野性,让观众看到精彩的场景,改投活的食物。”解焱说,饲养方式的改变,鼓励了老虎对任何活的动物都表现出来强烈的攻击性,比如,它们会扒在车窗上,拦截人类乘坐的汽车。

老虎会认为,它们越是捕食活的动物,就越会得到鼓励。而这个时候,人们还没有意识到,野生虎的攻击性已经变强,并发生了改变。所以,她始终不认可这种投喂活物的饲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 俩游客遭老虎攻击一死一伤

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截止2018年11月,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还没有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定于在北京延庆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6日,赵女士收到传票,通知她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案件将于12月19日开庭审理。她曾公开表示,“之前法院一直希望调解,我们也明确有条件的接受调解,但是园方拒不接受”。对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工作人员曹先生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称,“他们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无法进行调解。”

扩展资料

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动物园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赔偿问题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园方没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

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1.事件经过:调查组对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立项、审批、许可批复材料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园内安全设备证明、警示标示告知、麻醉枪管理、事发现场及涉案东北虎等方面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事件当事人及事件相关人员包括游客、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员工、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东北虎饲养、习性等文献资料,邀请了动物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专家组意见等证据的基础上,调查组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2.相关法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原延庆区安监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延庆区政府请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案并提交《调查报告》,延庆区政府于当日予以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和性质的认定意见并同意结案,程序合法。
关于原告主张《调查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事件性质认定有误的诉讼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调查主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判断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形,并认定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涉及专业技术事项,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尤其是对于技术、医学、动物学等方面的认定结论,需要专业人士运用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中,本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事故调查组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立并履职,其就涉案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确认,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包括专业性事实内容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系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缺失,或者在救援时间上存在明显迟缓。同时,《调查报告》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认定过程亦无明显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等。
3.综上,《调查报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婧负担(已交纳)。

八达岭老虎伤人的事件结果

法律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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